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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首例收买被拐卖儿童案宣判 买孩子姑嫂同堂领刑

2016-7-22 10:56| 热度:4126 ℃ |来源:中国江苏网|我要投稿

在宝应,女子赵某产下男婴养不起,想卖;吴某痛失独子多年,想买。在吴某堂嫂等人的“热心”介绍下,双方最终确定孩子的价格为4.6万元。不料,未等吴某支付余款,赵某反悔,后因寻子无果 ...

  在宝应,女子赵某产下男婴养不起,想卖;吴某痛失独子多年,想买。在吴某堂嫂等人的“热心”介绍下,双方最终确定孩子的价格为4.6万元。不料,未等吴某支付余款,赵某反悔,后因寻子无果报警。前天下午,吴某及其堂嫂因收买被拐卖儿童罪,在宝应县法院同堂领刑。据了解,这也是《刑法修正案(九)》降低“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入罪门槛以来,扬州办理的首例收买被拐卖儿童案。

  生子养不起 女子托人欲卖掉小孩

  赵某,今年32岁,宝应人。2015年11月左右,赵某怀孕数月,但当时她已经有两个孩子,家中经济条件一般,养两个孩子都比较困难,这个即将出世的孩子,让她很是为难。

  为了减轻家中的经济负担,赵某想到了把孩子送人。在寻找收养人时,她想到了亲戚——宝应一家医院的护士长徐某。赵某认为,徐某在医院认识的人比较多,就打电话给她,请她帮忙找人抱养孩子,并开出条件——对方要给四五万元的营养费。

  起初,徐某没有答应,直到今年4月6日,赵某在宝应某医院产下一个男婴,再次催促徐某帮忙找人领养时,徐某才把这件事委托给姐姐大徐,请她帮忙。

  大徐得知后很“热心”,随即在小区内帮忙寻找愿意收买孩子的人家。同小区的刘某得知后,想到了小姑子吴某。

  堂嫂帮介绍 小姑以4.6万元买孩子

  吴某今年47岁,宝应人。多年前,吴某和丈夫唯一的孩子不幸溺亡,夫妻俩一直想领养一个孩子,并托亲友四处打听。

  一听有人要送男婴,吴某感觉有希望。随后,她在刘某、大徐等人的帮助下,来到医院,见到了赵某和男婴。

  对于孩子,吴某很满意,但是,觉得价格有点贵。后经一番讨价还价,双方确定孩子的价格为4.6万元。当天,吴某给付赵某5000元订金,抱走了男婴。没想到,次日,吴家人前来支付尾款时,对方却反悔了。

  原来,吴某抱走了男婴当天,赵家人得知内情,纷纷责备她。这下,赵某心生悔意。

  4月8日下午,吴家人前来支付4.1万元余款时,赵某及其家人当场拒绝,提出要回孩子。随后,尾随吴某家人,准备把孩子抱回来。不料,途中,吴某家人将赵某家人的车甩掉。得知亲属寻婴未果,赵某赶紧让丈夫报案,并向警方主动交代了自己贩卖儿子的犯罪事实。

  4月9日,警方找到吴某后,吴某将男婴归还给赵某。案发后,徐某、刘某等3名介绍人主动归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因买卖儿童 双方及介绍人均获刑

  7月19日下午,经宝应县检察院提起公诉,赵某等3人在宝应县法院同堂受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赵某以出卖为目的,将自己亲生婴儿贩卖给他人;徐某和大徐明知赵某贩卖亲生婴儿而予以居中介绍,3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拐卖儿童罪。在共同犯罪中,赵某系主犯。鉴于3人有自首等情节,法院依法判处赵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1万元;徐某、大徐均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5000元。

  7月20日下午,吴某和刘某在宝应县法院出庭受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吴某明知是被拐卖的儿童而予以收买,刘某明知是被拐卖的儿童而予以居中介绍,两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收买被拐卖儿童罪。鉴于吴某系主犯,刘某系自首,同时考虑到,两人对被拐卖儿童没有虐待及阻碍解救行为,法院依法判处吴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6个月;判处刘某有期徒刑7个月,缓刑1年。 通讯员秦霞周安琪杨普记者刘娟

  【以案说法】收买被拐卖儿童一律追刑责

  《刑法修正案九》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其中,对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修改,降低了该罪的入罪门槛——“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这意味着,只要实施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行为,将一律被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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