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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应县人民政府关于东门社区旧城区改建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

2016-9-9 11:03| 热度:19423 ℃ |来源:中国宝应网|我要投稿

因宝应县东门社区旧城区改建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宝应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规定,宝应县人民政府决定对东门社区旧城区改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实施征收,现公告如下:一、征收项目 ...
  因宝应县东门社区旧城区改建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宝应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规定,宝应县人民政府决定对东门社区旧城区改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实施征收,现公告如下:
  一、征收项目名称
  宝应县东门社区旧城区改建。
  二、征收目的
  实施旧城区改建,改善居民居住条件,提升城市区域环境。
  三、征收范围
  安宜南路东侧,东门大街南侧,苏中路西侧,南城根路北侧(详见征收红线图)。
  四、征收补偿方案
  详见附件。
  五、征收期限
  2016年9月8日—2016年11月30日。
  六、征收部门
  宝应县房产管理局。
  七、征收实施单位
  宝应县安宜镇人民政府。
  八、监督举报电话
  宝应县监察局:88282671。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本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人应积极配合做好房屋征收工作,如对本征收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扬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附件:
  1、宝应县东门社区旧城区改建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2、宝应县东门社区旧城区改建房屋征收红线图
  宝应县人民政府
  2016年9月8日
  附件1:
  宝应县东门社区旧城区改建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因旧城区改建的需要,依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规的规定,宝应县人民政府决定对东门社区旧城区实施改建,对该旧城区改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实施征收,为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一、房屋征收工作机构
  1、房屋征收主体:宝应县人民政府。
  2、房屋征收部门:宝应县房产管理局。
  3、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宝应县安宜镇人民政府。
  二、征收项目情况
  1、征收项目名称:宝应县东门社区旧城区改建。
  2、征收目的:实施旧城区改建,改善居民居住条件,提升城市区域环境。
  3、征收范围:安宜南路东侧,东门大街南侧,苏中路西侧,南城根路北侧(详见征收红线图)。
  三、房屋征收实施期限
  2016年9月8日—2016年11月30日。
  四、房屋征收补偿政策和依据
  房屋征收与补偿依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宝应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宝应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关于公布宝应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各类补助和补偿费用的通知》等相关法规、文件规定执行。
  五、房屋征收补偿内容和标准
  (一)私有住宅房屋补偿总额: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值+装饰装修及附属物补偿+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按期签约腾房奖励费。
  (二)私有非住宅房屋补偿总额: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值+装饰装修及附属物补偿+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停产停业补助费+按期签约腾房奖励费。
  (三)居住单位宿舍的补偿:原则上补偿给宿舍产权所属的单位或部门,或者由居住的职工与产权所属的单位或部门理顺产权关系后,参照第一款规定进行补偿。
  (四)直管公有住房的补偿:原则上补偿给直管公有住房代管的部门,或者由承租人与直管公有住房代管部门理顺产权关系后,参照第一款规定进行补偿。
  (五)工业企业的征收补偿:土地评估补偿+房屋重置成新补偿+装饰装修及附属物补偿+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停产停业补助费+按期签约腾房奖励费。
  企业如需在本县范围内异地重建的,必须符合产业政策,原则上按其《土地使用权证》或《不动产权证》载明的土地面积安排用地指标,土地取得的费用由企业自行承担;企业如放弃用地指标的,按用地指标数给予3万元/亩奖励。
  (六)对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给予重置成新评估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七)房屋征收补偿标准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补偿,不低于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由房地产评估机构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评估确定。
  1、住宅房屋按结构,评估基准价格为4900元∕㎡—5600元∕㎡。
  2、非住宅临街商铺(以产权证载明用途为准)按房屋结构和区域,评估基准价格为11000元∕㎡—26000元∕㎡。
  其他非住宅参照上述基准价格,按照《宝应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评估技术细则》评估补偿。
  3、合法土地使用面积大于房屋建筑面积的部分按1000元∕㎡补偿,合法土地使用面积以《土地使用权证》或《不动产权证》载明或由国土部门确认的面积为准。
  六、房屋的补偿安置
  (一)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式
  1、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非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
  2、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增加20%进行补偿。
  3、被征收人仅有一处合法房屋且建筑面积小于55平方米,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房屋征收部门给予30万元补偿;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提供一套建筑面积不小于55平方米的安置房安置,55平方米以内不结算差价,超出55平方米的部分由被征收人按安置房的市场价购买。
  (二)房屋货币补偿办法
  房屋货币补偿总额: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值×120%+装饰装修及附属物补偿+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按期签约腾房奖励费+停产停业补助费(非住宅房屋)。
  (三)住宅房屋产权调换安置办法
  1、私有住宅房屋安置原则:选择住宅房屋产权调换的,按照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靠户型进行产权调换,由被征收人按被征收房屋补偿总额结清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房款总额的差价。
  2、安置房地址:在本区域征收范围西南区域内新建住宅楼,进行集中安置。安置房土地使用性质为国有出让。
  3、安置房户型:安置房住宅分为55㎡左右、75㎡左右、90㎡左右、110㎡左右、130㎡左右5种户型。
  4、安置房价格结算:住宅房屋靠户型产权调换安置时,安置房面积与被征收房屋面积相等的部分,被征收人以产权调换价格与征收人结算;安置房面积大于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10㎡以内的部分,被征收人仍以产权调换价格与征收人结算;再超出的面积以该楼盘销售的市场价结算。
  住宅安置产权调换价格为:4900元∕㎡。
  自行车库或车位由被征收人另行选择购买。
  5、安置房设施费用规定:安置房水表、电表由建设单位负责安装到位。维修基金、物业管理费、装修垃圾清运费、公共水电费、装修保证金等相关费用由被征收人自行承担。
  6、安置房质量标准:房屋质量标准以建设单位出具的由相关职能部门提供的质量验收合格报告为依据,房屋的建筑面积在房屋竣工后以房产测绘部门实地测绘确认的面积为准。征收人以房产测绘部门实地测绘确认的面积与被征收人按实进行结算。
  7、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本项目采用回迁的期房安置,征收部门按规定补偿被征收人临时安置补助费,由被征收人自行过渡。过渡期限暂定36个月。
  8、安置房权证办理:安置房的《不动产权证》由征收部门统一办理。安置房面积等于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的,办证的契税和相关费用由征收部门承担;安置房面积大于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的部分,办证的契税和相关费用由被征收人支付。
  9、安置房的选房流程及办法:
  (1)被征收人与征收实施单位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中需载明被征收人选择的安置房套型和数量。
  (2)被征收人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水电费结清凭据等有关材料,向征收实施单位交付腾空的被征收房屋,经验收合格后根据交房时间的先后顺序,由征收实施单位发放选房顺序号。
  (3)安置区正式施工图和面积预测完成后,征收部门提供安置区布置图、房屋单体平面图及楼层方格示意图等。被征收人凭选房顺序号,按照《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约定的安置房套型和数量,自行在征收部门提供的安置区域内选择安置房。征收部门提供的各种户型的安置房数量,不少于被征收人选择该户型总数的1.2倍。
  (四)房屋征收各类补助、补偿费标准
  1、住宅搬迁补助费: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8元∕㎡计算(按往返2次计算)。
  2、住宅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8元∕㎡•月计算。实行货币补偿的,按6个月一次性发放;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按约定的过渡期限发放。
  3、非住宅搬迁补助费:商业用房20元∕㎡,生产用房30元∕㎡,办公、仓储及其他用房16元∕㎡。
  4、非住宅停产停业补助费:商业用房100元∕㎡,生产用房80元∕㎡,办公、仓储及其他用房60元∕㎡。
  5、非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15元/㎡•月计算。实行货币补偿的,按6个月一次性发放临时安置补助费;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按照约定的过渡期限发放。
  6、按期签约奖励费:根据被征收人签定《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的时间节点给予奖励。分户评估结果公示结束次日起20日内被征收人签定协议的奖励2万元;第21日至36日内被征收人签定协议的奖励1.5万元;第37日至2016年11月30日被征收人签定协议的奖励1万元,逾期不享受该奖励。
  腾房奖励费:被征收人在协议约定的15日内腾让房屋的,给予0.5万元的奖励。
  7、固定设施移装费
  (1)拆除电话补助费:208元/户;
  (2)有线电视补助费:150元/户;
  (3)拆除空调补助费:300元/台;
  (4)拆除太阳能热水器补助费:1000元/台;
  (5)拆除燃气热水器补助费:300元/套;
  (6)宽带网络补助费:360元/户。
  七、订立征收补偿协议
  1、房屋征收部门委托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应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房屋征收补偿协议。
  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协议约定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民事诉讼。
  2、被征收房屋产权或使用权如有争议或设有他项权的,请尽快通过协商或诉讼自行解决。
  3、订立征收补偿协议时,被征收人应携带:《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或《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人和共有人的身份证、户口簿等相关材料。
  八、依法作出补偿决定
  1、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2016年11月30日前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人所有权人不明确的,征收人将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2、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3、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九、征收现场办公地点
  征收实施单位以及相关部门和单位在征收现场设立办公地点。
  本方案未尽事宜,以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规的规定为准。
  附件2:
  宝应县东门社区旧城区改建房屋征收红线图

[点击图片查看大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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