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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上作伪证,宝应一原告被罚款5万元

2020-10-30 09:14| 热度:3086 ℃ |来源:宝应县人民法院|我要投稿

在一起宝应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原告因当庭进行虚假陈述作伪证妨碍诉讼的行为,被法院依法判处5万元罚款,当事人乔某后悔不已。2019年5月14日,做生意需要资金的耿某通过朋友介绍与乔某认识,经过一段时间磋商,乔某 ...
  在一起宝应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原告因当庭进行虚假陈述作伪证妨碍诉讼的行为,被法院依法判处5万元罚款,当事人乔某后悔不已。
  2019年5月14日,做生意需要资金的耿某通过朋友介绍与乔某认识,经过一段时间磋商,乔某同意借给他3万元用于生意周转。两人约定借款利息为月息0.3元。同年5月,耿某在收到3万元的借款后,分别向乔某的银行卡上转了6800元、2500元、4500元,合计13800元。
  面对高额的利息,耿某在还款过程中表示很吃力。在他无力偿还借款后,债权人乔某将债务人耿某告上了法庭。本案开了两次庭,因疫情防控原因,第一次庭审采用网络开庭的方式,被告抗辩已还款13800元,他是通过网银转至尾号为5019的银行账户。原告抗辩称5019这个银行账户不是他的。
  第一次庭审过程中,原、被告之间的抗辩,让在场的法官很诧异,尾号5019这个银行账户持有者是谁?主审法官敏锐的意识到,原、被告之间肯定有一个人在撒谎。
  在原、被告双发提供的证据中,法官找到了转账记录上张某杨的名字和银行卡号后四位数5019。利用这一线索,通过法院大数据系统找到了张某杨的身份信息,并发现张某杨与原告母亲有交往。张某杨与原告母亲是多年同事,而且他母亲通过张某杨曾经汇款给原告。根据这一线索,法院几次找原告及其母亲做谈话笔录,做法律释明、告知法律后果,最终原告才告诉张某杨的号码。
  本案法官助理吉艾菊第一时间电话联系张某杨,案外人张某杨拒绝告知自己家庭地址并拒绝到庭。但她认可自己名下有尾号为5019的这张银行卡,而且这张卡已于2019年3月交给原告乔某使用。
  2019年5月8日,宝应县人民法院再次开庭审理此案。张某杨银行卡号流水显示,被告耿某转给张某杨银行卡的3笔款项,到达张某杨账户后分别于当天、第4天、第5天被提现至原告乔某的支付宝账户。
  面对铁一般的证据,原告乔某依然不承认收到被告耿某的相关借款。在庭审过程中,面对原告乔某故意陈述虚假的案件事实、不仅影响了案件审理期限,还扰乱诉讼秩序,浪费司法资源,损害司法权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原告乔某做出罚款5万元的决定。法庭是解决矛盾、平复纠纷之地,容不得任何谎言。
  谎言看似完美,但终究漏洞百出。作出虚假陈述的一方,非但难以达到预期的“胜诉”目的,还可能面临罚款、拘留等处罚,甚至还会被判刑。面对法庭,诉讼参与人都应如实陈述相关内容。面对法律,任何作虚假陈述、违反诚信的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记者:王斌 刘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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