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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不扶?追不追?拦不拦?且看县尹如何断!

2021-4-16 15:29| 热度:14738 ℃ |作者:梁永胜|来源:宝应生活网|我要投稿

扶不扶 追不追 拦不拦 且看县尹如何断——兼谈法官自由裁量权的价值取向宋绍兴年间有一卖油郎叫金孝,年长未娶,与老娘相依为命。一日,挑油出门,中途内急,在茅厕拾得一布裹肚,内有银约三十两,喜得回家告知老娘 ...

  扶不扶 追不追 拦不拦 且看县尹如何断

  ——兼谈法官自由裁量权的价值取向

  宋绍兴年间有一卖油郎叫金孝,年长未娶,与老娘相依为命。一日,挑油出门,中途内急,在茅厕拾得一布裹肚,内有银约三十两,喜得回家告知老娘,老娘劝他去找失主。金孝是孝子,听从老娘话,又返去茅厕。见一外乡客人,哭天喊地,原来正是失银人。金孝告知裹肚在我家,问多少银两,客人答约四五十两,若你还我,情愿出赏。围观者纷说,依理平分也不为多。金孝领客人取裹肚,客人看到自己裹肚,知银分文未动,怕金孝要赏钱,又怕众人主张平分,反使欺心赖金孝匿一半,气的金孝要拼命。老娘上街喊冤,刚巧县尹路过,各诉其情。县尹将双方带至县衙升堂,吩咐库吏兑核银为三十两,众人作证虽不知银两多少,但知是金孝主动承认拾银的,客人也承认是金孝自认的。县尹道:“金孝若赖你的银子,完全可以不拿出,为何要匿一半,他不自认,你如何晓得,可见他没有赖银之情,你失的银子是五十两,他拾得是三十两,这银子不是你的。”客人急了忙说:“小人愿领三十两。县尹惊堂一拍:“数目不同,不能冒领,你继续寻找你的五十两,此三十两归金孝奉养老母,退堂。”众人无不拍手称快,客人含羞噙泪而去。

  这是一典型法官自由裁量范例,县尹可一判金孝归还五十两银子,裹肚、银子证据齐全;二判金孝归还三十两,金孝自认,可作定案依据;三判客人诬告反坐,遗失物充公。县尹若选择一,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不一致,依法律事实,要成冤案。选择二,便宜说谎的,又悖社会风尚。选择三,依大宋律不为过,客人无话可说,但未免过些。其实,县尹早已心知肚明,在情理法上巧妙运用选言判断,顺水推舟,既使拾金不昧风尚得到弘扬,又使欺心小人得到惩处,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得到统一,老百姓何不称快。

  2006年11月20日,64岁的徐某在南京水西门广场公交站台等车时,有两辆83路公交车同时进站,徐某急忙跑向后面一辆来客较少的车,当她经过前面一辆公交车时,刚好26岁的彭某正从这辆车的后门下车,双方不经意间发生相撞,急于转车的彭某向车尾看了一眼,再回头发现摔倒在地的徐某,随即将她扶起,并与后来赶到的徐家人一起将徐送到医院,其间彭某还代付了200元。

  后因医疗费给付双方协商不成,诉至法院。本应是件普通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彭某前两次开庭并未言见义勇为,第三次改口见义勇为,并由媒体介入,主审法官在现有证据下判彭某担责40%并不为过,关键判决书对原被告相撞事实认定的一些推理分析偏离了主流价值。如法官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和社会情理”分析,彭某“如果是做好事,在原告家人到达后,其完全可以在言明事实经过并让家人将原告送往医院,然后自行离开,但彭某未做此等选择,显然与情理相悖。对事发当日彭某主动为原告付出200元医疗费,一直未要求返还的事实,主审法官认为,这个钱给付的不合情理,应为彭某撞人的赔偿款”。这些不恰当的分析推论,迅速被一些媒体抓住放大,误导人们“好人做不得”。虽然该案在二审和解撤诉,彭某也承认撞人,但经过数年“发酵”,已不是撞与不撞,而已逐步演化为道德滑坡的“反面典型”,成了“扶不扶”绕不开的话题。

  常州某工地发现电缆线被偷,三名工人追赶小偷张某,结果张某跳水逃逸时溺亡,张某家属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三名工人赔偿数万元。苏州吴江法院驳回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倪某等人发现张某正在偷窃电缆线,在张某逃逸时,三人追赶行为并无不当,在张某跳入河中后三人劝说上岸而被拒绝,并向深处游去,三人选择了报警,三人对张某欠缺游泳能力无从知晓,也不应苛求三人下河施救,毕竟不是每人都具有水下救人的本领,故未超过必要、合理的限度,三人未下河实施救助无明显过错,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小偷张某偷窃电缆线本身是犯罪行为,跳水是为了逃避法律制裁,后果自负。

  小案件却涉及大道理,这个判决结果符合天理、国法、人情,向民众传达了公平正义的价值导向,鼓励了阻止犯罪的正义行为,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2020年6月份,南通一67岁老人在某超市购物挑选鸡蛋,期间老人将两只鸡蛋放在裤子口袋,结帐时被超市工作人员拦下,不幸猝死,老人家属将超市告上法庭索赔38万。近日南通市崇川区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超市拦住老人并拉住其衣袖等行为,完全没有超过合理的限度范围,老人的死亡系自身疾病发展所致,且老人猝死期间超市履行了安全保障义务和救助义务,故超市无任何赔偿义务。 如果判超市承担责任或部分责任,今后超市商品无安全,成为不设防之地,老年人违法无人敢制止。法律鼓励守法者不为他人过错而买单,召示法律不强求正义者的过重注意义务,纠偏以往“谁能闹谁有理”“ “谁横谁有理”和“死者为大”的和稀泥做法,这样社会正气才能得以弘扬。

  我国不属英美法系,未实施判例法,最高法院通过颁布案例指导法官办案,仍然会出现同案在不同地区出现不同判决结果,法官自由裁量权起着关键作用。法官自由裁量权是指法官在审判活动中严格依据法律精神,法律规则和道德标准,正确地选择和适用法律,对具体案件酌情做出正义、正确、公平与合理的评价判断的权力。法官自由裁量权行使不但要考虑法律效果,而且还要考虑社会效果、历史文化、传统风俗习惯。尊老爱幼、乐意助人、拾金不昧、见义勇为、诚实守信是中华民族千百年传承下的公序良俗和优良传统,我们在办案中一定要发扬光大,只有这样,才能使自由裁量权运用到恰到好处,就不会再为“扶不扶、追不追、拦不拦、还不还”所困惑。

  一滴水能折射太阳光辉,一桩案能彰显法治道理。

  作者 江苏宝应县人民法院 梁永胜

  来源:宝应生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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