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宝应生活网 首页 新闻资讯 宝应关注 查看内容

宝应如家被判赔偿5万元 “特种兵”告“鲜榨”胜诉

2016-4-22 14:32| 热度:4978 ℃ |来源:扬州晚报|我要投稿

2015年3月,和美公司以宝应如家实施了侵害和美公司注册商标及不正当竞争行为为由,将宝应如家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宝应如家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合计15万元。法院经审理认为,宝 ...
  4月26日是第16个世界知识产权日。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昨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2015年度我市知识产权案件审理情况及十大典型案例。据了解,2015年,全市两级法院共审理知识产权案件499件,其中9成以上为民事案件。
  数据统计
  审理499件知识产权案件
  9成以上为民事案件
  2013年以来,我市形成了两级4家法院组成的知识产权案件审判网络,其中,除市中级人民法院具有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外,广陵区法院、高邮法院和仪征法院也拥有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
  最新统计显示,2015年,全市两级法院共审理知识产权案件499件,其中新收案件456件,与2014年相比上升了65.2%;审结455件,同比上升了42.2%。这499件知识产权案件中,民事案件459件,刑事案件36件,行政案件4件。
  篇幅有限,本报今择取十大典型案例中4个较有影响力的案例予以刊发。
  典型案例
  擅自用“哆啦A梦”宣传
  经营管理者判赔20万元
  艾影(上海)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影公司”)经授权,在中国大陆境内享有“哆啦A梦”等形象著作权益及对涉及侵犯“哆啦A梦”等形象的行为进行诉讼等权利。
  2014年12月,艾影公司发现,江都商城大量使用“哆啦A梦”形象进行商业宣传活动。由于江苏宏信商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信公司”)是该商城的管理、经营者,因此,艾影公司认为,宏信公司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其展览权,并给其造成了重大损失,遂将宏信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对方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停止使用“哆啦A梦”等形象,销毁“哆啦A梦”模型,并在报纸上发表声明,澄清事实,消除影响,同时索赔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05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著作权法》规定,展览权为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宏信公司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方式使用作品,侵害了对方的展览权,应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故判令该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艾影公司20万元。
  傍名牌被告
  宝应如家被判赔偿5万元
  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美公司”)系“如家”注册商标权利人。2014年8月,和美公司发现宝应如家商务宾馆(以下简称“宝应如家”)的外观、经营场所、门卡、名片、房间内用品及陈设中突出使用了“如家”文字及服务标识,与和美公司的注册商标近似,于是,派工作人员对宝应如家的上述情况进行了公证取证。
  2015年3月,和美公司以宝应如家实施了侵害和美公司注册商标及不正当竞争行为为由,将宝应如家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宝应如家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合计15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宝应如家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和美公司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侵害了对方的商标专用权;宝应如家擅自将和美公司的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字号使用,构成不正当竞争,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责任。法院判令宝应如家宾馆:停止侵害和美公司“如家”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停止使用含“如家”字样的企业字号;赔偿和美公司5万元。
  迷彩装被“撞衫”
  “特种兵”状告“鲜榨”胜诉
  湛江市苏萨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萨公司”)生产的“特种兵生榨椰子汁”推出市场后,受到消费者青睐。在经营过程中,该公司发现,一款名为“鲜榨椰子汁”的产品在市场上销售,该产品的包装采用与“特种兵生榨椰子汁”极为相似的迷彩图案设计,包装上所使用的文字、图案等与“特种兵生榨椰子汁”的包装也高度相似。
  后苏萨公司经查了解到,“鲜榨椰子汁”是由扬州南方食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方公司”)委托中山市嘉宝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宝乐公司”)生产的。苏萨公司认为,这两家公司恶意仿冒“特种兵生榨椰子汁”特有的包装、装潢,故意误导消费者产生误认,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因此,将两家公司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两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20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综合考虑产品销售、广告宣传的情况,应认定“特种兵生榨椰子汁”为知名商品,该商品的包装、装潢具有区别于其他同类产品的显著区别性特征,形成其特有的包装、装潢,且在特定区域内率先使用,“鲜榨椰子汁”的包装、装潢与“特种兵生榨椰子汁”的包装、装潢相近似,并且这种近似的程度足以造成购买者的混淆或误认。由于南方公司是委托方、嘉宝乐公司是被委托生产方,两公司与苏萨公司属于同业竞争者,且嘉宝乐公司与苏萨公司同在广东省,应当知道苏萨公司已经先使用的包装装潢,其在主观上有明显的仿冒故意,因此,法院认定,南方公司和嘉宝乐公司构成共同侵权,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故判令两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苏萨公司20万元。
  制售冒牌“捷安特”
  生产商获刑,罚180万元
  2013年11月,宝应女子小艾(化名)在一家名为“童悦童车大世界”的淘宝网店上,购买了一辆捷安特自行车。收到货后,她发现,这辆自行车做工粗糙,怀疑买到了冒牌货,到公安机关报案。经鉴定,该自行车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发后,宝应警方展开侦查,先后抓获涉案淘宝网店店主王某,及其上线供货商刘某。
  经查,2013年7月至12月,刘某未经“GIANT”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生产假冒“GIANT”注册商标自行车并销售给王某,非法经营数额合计350余万元;2013年7月至12月,王某利用在淘宝网上开设的“童悦童车大世界”等店铺,将购进的上述假冒“GIANT”注册商标自行车销售给小艾等人,销售金额合计350余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王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据此,法院对两人均判处有期徒刑3年8个月,均并处罚金180万元。
   ☆ 宝应生活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1、本站稿件来源未注明或注明为“宝应生活网”“网友投稿”及“本站”的所有文字及图片,版权均属于本站与作者所有。商业转载请联系作者或本站获得相关授权,非商业转载,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作者、来源链接”,谢谢合作。

   2、本站转载自其他媒体的文字及图片,仅出于传递信息之目的,不代表本站官方声音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果您不希望您的作品在本站发布,或有侵权之处,请及时联系我们,我们将及时进行删除屏蔽处理。

   3、欢迎您通过我们的官方QQ1160085805、邮件1@ibaoyin.com或关注我们的官方微信公众号“宝应生活网”、微博@宝应生活网,与我们就相关合作事宜、意见反馈,以及文章版权声明或侵删进行交流。[投稿邮箱/tougao@ibaoyin.com[本文编辑/信息员 

联系我们 官方QQ群 热门搜索
关于我们
网站简介
成长历程
联系我们
网友中心
投稿专区
赞助我们
免责声明
服务支持
资源下载
宝应搜索
极速云搜索
关注我们
官方微博
官方空间
官方微信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