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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应县城乡居民低保标准再提高 将从7月份执行

2016-6-27 14:02| 热度:5820 ℃ |来源:宝应日报|我要投稿

为认真落实城乡低保标准自然增长机制,实现城乡低保标准与城乡居民收入协调增长,宝应县再次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其中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月标准从520元/人提高到540元/人,农 ...
  为认真落实城乡低保标准自然增长机制,实现城乡低保标准与城乡居民收入协调增长,宝应县再次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其中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月标准从520元/人提高到540元/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月标准从390元/人提高到430元/人,从今年7月份起执行。
  此次提标,还对70周岁以上(含70周岁)老人、未成年人、单独生活的居民、归侨居民、少数民族居民、县级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一般残疾人、重度残疾人、父母一方死亡的单亲家庭中的未成年子女、重病人员等城乡低保10类对象保障金进行上浮。其中重度残疾人、重病人员本人享受低保标准全额并上浮20%;其他对象上浮15%-20%。
  为提高低保质量,提标过程中将认真核实保障对象家庭收入、财产状况,准确核定每户补差金额,实行分类施保、按标施保、动态管理。(民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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