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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万种不给加班费的理由,你碰上了哪个?

2016-11-26 11:30| 热度:6276 ℃ |来源:财经网|我要投稿

对很多人来说,加班早已成了家常便饭,一日不加班,浑身不舒服。但是,加班过后你拿到加班费了吗?拿不到加班费的行业有很多,但原因却并不一样,你属于哪种?加班费是什么?我们常说的加班,具体来说,包括两种情况:加班和加点。加班指 ...

  对很多人来说,加班早已成了家常便饭,一日不加班,浑身不舒服。但是,加班过后你拿到加班费了吗?拿不到加班费的行业有很多,但原因却并不一样,你属于哪种?

  加班费是什么

  我们常说的加班,具体来说,包括两种情况:加班和加点。加班指的是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休息日(周六日)进行工作。加点指的是劳动者在标准工作日以外延长工作时间进行工作,也就是说提前上班或者推迟下班。加班费则是针对加班的这段时间,劳动者应该获得的工资报酬。

  《劳动法》中对加班工资也有规定: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以国庆假期为例,1-3号是法定休假日,如果加班应该按日工资的300%支付加班费。4-6号是公休日调休算休息日,如果加班应该按日工资的200%支付加班费。

  事情看起来很简单有没有,但为什么实际情况中,还是有很多人加班了却拿不到应得的钱呢?答案可不仅仅是企业黑心那么简单。我们先来看看哪些是“法定不给加班费的群体”。

  一入官门深似海,这里没有加班费

  上文讲加班费时提到了《劳动法》,但并不是所有劳动者都能适用它,《劳动法》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劳动部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则更加明确的规定了不适用《劳动法》的人群:

  4.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以及农村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除外)、现役军人和家庭保姆等不适用劳动法。

  而根据《公务员法》的规定,公务员加班只有补休:

  第七十六条 公务员实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休假。公务员在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补休。

  很多人可能会说,公务员不就是喝茶看报侃大山吗,连班都不用加,何来加班费,但事实真的如此吗?

  事实是许多基层和底层的公务员也经常面临加班,接受中新网记者采访时,在北京一个机关单位上班的王宏说,加班是常态,除了各种日常工作,每3个月要交季度总结,每6个月要交半年总结。工作之外,每天还要比领导早到一个小时,泡茶倒水打扫卫生。如果领导还没下班,多晚都要等在办公室。此外,河北吴桥、霸州、唐山和江西南昌今年也都被曝出取消公务员休假时间。

  家庭保姆的情况由于适用的是民事法律,所以加班费的发放与否取决于从业人员跟雇主签订的具体合同。

  加班费通常被认为是一个劳动法下的概念,所以对于公务员和军人这种不适用与劳动法的人群,自然也无缘加班费。这里面有一个隐含的前提,公务员和军人不算是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而是“国家工作人员”,所以他们的工作时间和超时补偿由国家另行规定。

  不定时工作制,加班费从此是路人?

  前面说到的加班还有一个适用前提:标准工作时制。什么叫标准工作时制呢,《劳动法》规定:

  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但是还有很多人并不是按照每日八小时的节奏在工作,他们可能周一工作12个小时,周二工作4小时,比如出租车司机。一些从事推销的工种,比如医疗器械推销,也可能常年在外跑,不坐班,也无法用标准工作时制来衡量,这部分人怎么办?

  对此,劳动部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中特别规定了“不定时工作制”:

  第三条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此外,劳动部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中明确规定了不定时工作制不适用《劳动法》的加班工资制度: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上述规定。

  但是,不定时工作制不是企业想用就能用的。企业和劳动者在合同中约定了不定时工作制之后,必须要拿到劳动部门审批通过后才能生效。所以,建议大家现在拿出自己的劳动合同,看看里面到底写了什么。(小编相信,大部分人签的时候都没仔细看。)

  虽然,劳动部规定,不定时工作制下,工作日的超时工作和周六日的工作时间不属于加班。但是在法定休假日工作是否算加班,各地的政策安排却不尽相同,有的规定应当支付,有的规定不应当支付,还有一些无明文规定的,各省市的小伙伴们可以自己对号入座看看你属于哪类。

  上海率领的支付派

  《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

  十三条: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时制的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由企业安排工作的,按本条第(三)项(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的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和上海规定一样的还有深圳,天津,湖南,厦门,重庆等。

  北京率领的不支付派

  《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

  十七条:用人单位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度的,不适用本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 即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可不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和北京规定一样的还有安徽、贵州、江苏、山东等。

  横竖就是没有加班费的“特殊企业”

  还有一些企业,并不属于上面提及的行业,但依然光明正大的不发加班费,这些企业在以下行业中比较多见。

  互联网行业

  互联网行业给现代工作时制增添了一项伟大的发明:996制,即在工作日从早9点工作到到晚9点、一周工作6天,且没有任何的补贴和补偿。今年9月,58同城被爆出全员实行996制,随后CEO姚劲波在微博遭到员工声讨。


注:58同城CEO姚劲波在微博被网友围攻

  但996并不是58同城首创,也没有止于58同城。北京青年报的记者在调查中发现,互联网公司员工普遍一天工作时间在10小时左右,软件开发等核心部门加班格外严重,“996”甚至“10-10-6”都是家常便饭,多数互联网公司员工表示加班并没有加班费。

  广告行业

  相比于近些年来异军突起的互联网行业,广告行业才是加班界一直以来的霸主。新快报记者在调查中发现,在广告行业中,公司经常鼓励加班。因为广告公司多以“项目”的方式工作,没有到点上下班之说,截止日期才是王道,一旦提供的创意和方案被客户否决,立马就要给出新的版本。而且,与国外比如日本的广告行业不同,中国的广告行业鲜少有加班费一说。

  为什么这些加班不给钱的企业会如此明目张胆甚至理直气壮呢?

  首先,法律监管不严导致侵权成本很低。一些互联网公司和广告公司自称“弹性工作制”,即员工在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或固定的工作时间长度的前提下,可以灵活地、自主地选择工作的具体时间安排。如果“规定工作任务”过于繁重,弹性工作制很容易就变成24小时待命制。然而,我国现有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中对于工时规定的相关概念模糊不清。即便劳动者提起劳动仲裁和诉讼,也会面临认定困难。

  即便劳动者在仲裁和诉讼中被认定为“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情况,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企业虽然会被罚款,但数额非常低,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此外,工会制度的孱弱也是用人单位得以如此强势的原因之一。在如此低成本之下,难怪企业们侵起权来毫不手软了。

  其次,提高效率的不得已之举。在加班费制度极其完善的日本,政府曾数度想要废除加班费制度。2014年,日本政府拟实施“免除白领工作时间限制”法案,拟废除以专业人士等(如注册会计师、医生等)每日8小时、每周40小时的工作时间上限规定。2015年,安倍又试图批准法案,不再给年薪超过1075万日元(约合65万人民币)的白领员工发放加班工资。

  日本政府之所以接连对加班费动刀子的一个原因就是为了提高员工的工作效率。因为在高额加班费制度下,有些员工为了赚取加班费则会故意拖延工作时间。

  “劳有所得,多劳多得”早已成为了社会共识,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仍然存在大量“多劳少得”的情况,这种时候,劳动者要检讨自己的效率,但更应该被检讨的还是企业和相关的法律制度。

  (参考资料来源:新华网,中国新闻网,中国工会网,北京青年报,新快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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