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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应县志愿者协会章程

2016-12-3 09:29| 热度:11127 ℃ |来源:宝应县志愿平台|我要投稿

宝应县志愿者协会(Baoying Volunteers Association,简称BYVA)以在全社会大力倡导“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服务精神,全心全意为志愿者服务,为宝应市民服务为宗旨。本会是由全县志愿服务组织、机构和志愿者自愿结成的从事社 ...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宝应县志愿者协会(Baoying  Volunteers Association,简称BYVA)以在全社会大力倡导“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服务精神,全心全意为志愿者服务,为宝应市民服务为宗旨。

第二条  本会是由全县志愿服务组织、机构和志愿者自愿结成的从事社会公益事业,促进社会公共服务发展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负责指导和协调全县志愿服务活动,努力促进相互关爱、奉献社会的良好社会风气,发展志愿服务事业,提高志愿服务水平,健全志愿服务机构,完善志愿服务制度,为和谐社会建设作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宝应县文明办、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宝应县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依照《江苏省志愿服务条例》和本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宝应县。

 

第二章  职  责 

 

第七条  本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江苏省志愿服务条例》,制定全县志愿服务的各项制度;

(二)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志愿服务计划,发布志愿服务信息;

(三)规划、组织、协调、指导全县各镇区、各类志愿者组织开展工作,推动宝应县社会志愿服务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四)维护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的合法权益;

(五)表彰和奖励优秀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

(六)开展志愿服务的培训和对外交流;

(七)负责志愿者协会官方网站的管理与维护;

(八)业务主管单位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会  

 

第八条  本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凡依法成立的县(镇、区)志愿服务组织,全县性的专业、行业志愿服务组织,中专院校及社会志愿服务组织,承认本章程并提出入会申请,经理事会审查通过,成为团体会员。

(二)凡承认本章程并提出入会申请的中国公民,经理事会审查通过,成为个人会员。经理事会推荐、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个人会员可担任协会理事。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确认。

第十一条  会员的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接受相关志愿服务培训;

(五)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向本会推荐会员;

(七)团体会员的权利由法定代表人行使;

(八)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的义务:

(一)宣传、贯彻和执行《江苏省志愿服务条例》;

(二)了解和反映相关志愿服务意见和建议;

(三)遵守本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四)完成本协会交办的任务;

(五)保护服务对象的个人隐私;

(六)维护本会相关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用本会名义组织活动,须报经本会批准。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违反国家法律或本章程的行为,本会可提出警告直至撤销其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宝应县志愿者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本会理事;

(三)听取和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讨论和决定理事会提交的工作方针与任务;

(五)讨论本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县文明办审查并经民政局批准同意。提前或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七)聘请协会顾问;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任期5年,下一届会员代表大会召开时换届。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下设秘书长一人,工作人员若干,组成秘书处,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的决定,处理协会日常工作。秘书处设在宝应县文明办,机构设置和组成人员,由秘书长提名,经会长办公会审议决定。受理事会委托,秘书处对外可代表县志愿者协会。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立会长办公会制度。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条第一、三、五、六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五条  会长办公会须有2/3以上会长、副会长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长、副会长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长办公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

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会长1名,副会长、秘书长若干名。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的;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长不得连任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县文明办审查并经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的法定代表人由会长担任。

 

第五章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政府资助;

(二)社会捐赠;

(三)会员会费;

(四)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第三十二条  本会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有关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县文明办和民政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对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协会主管部门县文明办审查同意,并报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第三十九条  宝应县志愿者协会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解散时,须征得2/3以上的会员同意,并按《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程序,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宝应县志愿者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自县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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