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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府禁约”:明代一块反腐碑

2017-2-4 11:12| 热度:11853 ℃ |来源:扬州晚报|我要投稿

明崇祯三年,扬州府向所属各州县发出《禁约》,并勒石(刻制成碑),立在各州县衙门口。由于年远日久,碑石多毁。1997年的秋天,民工在原宝应县县衙大院翻修道路时,一镐下去,触到硬东西,然后几个民工连撬带挖,这块《扬州府禁约》的碑 ...
  明崇祯三年,扬州府向所属各州县发出《禁约》,并勒石(刻制成碑),立在各州县衙门口。由于年远日久,碑石多毁。1997年的秋天,民工在原宝应县县衙大院翻修道路时,一镐下去,触到硬东西,然后几个民工连撬带挖,这块《扬州府禁约》的碑石现了身。市档案局邀请扬州有关人士去宝应整理碑文。现在,这块碑石收藏在宝应档案馆。
  此碑石高4尺,宽2尺,厚近1尺。从这块碑石的磨损程度看,可能已充当过踏脚石,又不知什么时候到了地下,不见天日已有多时。碑面部分显现出缕缕裂痕,碑石的两个下角已残缺,缺面较新,应该是发现时被损的,碑面眉部依然可以辨认出“扬州府禁约”五个横书大字。碑文共22竖行,经年久磨损,已模糊不清,从不残缺的部分看,每行当有34个字。
  这块碑石虽已残,文字也已模糊不清、断断续续,只能看出大体内容,但它实实在在是为“恳除蠹害,以延民生”而立的碑石,碑文主要叙述当时查处了一起库吏“胆大包天,蔽上害下”侵吞国库银两的案件;扬州府将此案通报于所辖各州县,并要求各州县刻文于石,立于县前,引以为戒,永杜民害。
  在以银两为货币时,各种税收所得都是杂银、碎银,官家就需要铸成统一形制、重量的银锭入库。入库的银锭上还要铸有标志的字样(此锭银的年月、地点、监铸官员姓名)或各地特有的图案,方便入国库管理。这种“银锭”称为官银。官银是用来入库的,也就是每个省的税收,财政收入。官银不仅在民间不能使用,即便官员也不能使用,直接使用官银是杀头的大罪。官银主要用于军饷、官薪、宫用、各地建设、赈灾等支出。在官银支出给各地和个人以后,获得官银的必须将官银再熔化一次,炼出新的银锭或者银块,这就是民间流通的银锭和碎银的来源。银子熔化总要有所损耗,这种损耗称为“火耗”,即指碎银熔化重铸为银锭时的折耗,或是银锭熔化为碎银的折耗。在明末和清朝,一些贪婪的官员和军队将领就在火耗上大做文章,成为贪污的主要手段。
  当时,扬州府治所在的江都县,某库吏就在入库制锭和出库化锭的“火耗”上做起了文章,在银两入库时“重秤加二收入”,出库时则“轻等发出色银”,也就是大秤进,使其量轻,小秤出,使其量重,并在成色上玩花样,库吏将成色不足的杂银、碎银以足色银交银匠制锭,这样火耗自然就大于足色的,于是银匠就得自己贴银,以完成规定的重量,弄得银匠“鬻女包赔,情苦可怜”。税收所得化为库银,每年都有,时长日久,银匠怎么也赔不起。那就为库吏所控制,俯首听耳,为库吏制作欠色的锭银,继而相互勾结,弄虚作假,共同侵吞库银。
  碑文明确指出,“廪粮岂容指取,书仪势勒倾销成锭,索诈银铺,殊为可恨”,“库吏既索火耗,其责任必在库吏”“倘有银色不足及数目短少……吏书自当认罪,于匠役又何与焉”。“视此民害,何忍骚扰”。碑文中规定,“交兑不许漫用银匠”“不得故违宪……”并且规定,今后再有类似事件发生,参照江都“勒石事”处理。
  明代万历、天启年间,太监魏忠贤专权,谁敢言魏忠贤个不字,非死即贬,见于史籍记载的,就有数十人,其中包括天启五年“以讥魏忠贤,下狱死”的“扬州知府刘铎”。以魏忠贤为首的一批贪官,大肆搜刮民脂民膏,以致腐败成风。就连一个小小的流外库吏,也如此胆大妄为,实在令人发指。
  此案的案发查处是崇祯三年,实际作案也有多时,至于涉案人员的处置,碑文没有提及,但可以想象得到,必定是“斩立决”。此案未见地方志书记载,则足以说明像这样侵吞库银的大案,都进不了地方志,可见当时蠹风之盛。所以碑文也直言不讳地说:“蠹来已久,不独扬州一府,如是天下皆然。”这倒是当时官场普遍腐败的真实写照。碑文还透露给我们另一个信息:“至于上司取礼,历来奉文,止云取银若干……”就是说当时官场索贿之风已堂而皇之,名正言顺。
  在明王朝内忧外患、腐败成风之时,扬州府在查处此案后勒石警示,不管怎么说,还是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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