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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将规范清理民办培训市场 未经许可将依法取缔

2017-6-13 14:12| 热度:8570 ℃ |来源:扬州网|我要投稿

今年市政协八届一次会议期间,市政协委员洪扬向大会提交了“关于规范清理全市民办培训市场的提案”。日前,市人社、教育和民政部门对提案进行了答复。教育部门表示,将对教育部门发放办学许可的培训机构的年检结果,通过大众媒体进行公示 ...

  今年市政协八届一次会议期间,市政协委员洪扬向大会提交了“关于规范清理全市民办培训市场的提案”。日前,市人社、教育和民政部门对提案进行了答复。教育部门表示,将对教育部门发放办学许可的培训机构的年检结果,通过大众媒体进行公示,对出现违规行为的机构进行通报;人社局通过网站公布违规机构黑名单,广泛接受社会监督;民政部 门在答复中表示,将建立分类管理制度,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对未经许可非法办学的,依法予以取缔。

  政协委员

  民办培训市场亟需规范清理

  市政协委员洪扬在提案中认为,当前,社会上各种各样的培训班竞相出现,涉及的领域包括学科备考、艺体技能、语言培训、留学辅导等。这些培训机构大小规模不一,都是以收取一定费用达到盈利目的,仅邗江区目前就有各类民办培训机构300余家。

  洪扬委员在调研中了解到,这些民办培训机构主要分为4类:一是在县(区)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约占45%;二是在县(区)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民办非企业(非经营性,但可以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并经教育部门行政许可,颁发民办非学历教育办学许可证的培训机构,约占15%;三是市教育部门、市人社部门颁发办学许可,在市民政部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培训机构,约占5%;剩下的就是无执照经营的办学机构。

  洪扬委员认为,这些民办培训机构存在的问题主要有:资质不全,虚假宣传现象严重,办学条件参差不齐;有些培训机构随意租个场地或在家里摆几张台凳,招几个学生就可以办班。

  她建议,依法划定民办培训机构性质,成立和完善全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管理联席领导小组”和会议制度,开展多部门联合执法,严格审查资格、把好市场准入关,加强市场巡查、打击非法办学,严查虚假广告,做好消费维权,发布消费警示,支持合法办学。

  培训现状

  仅“正规军”已达千余家

  截至目前,扬州市场上由教育部门发放《办学许可证》并正常运行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共有112家,其中市直29家、广陵15家、邗江44家、仪征15家、江都3家、高邮6家。在人社部门登记的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有70家,其中市直45家,涉及修脚、母婴和养老护理、水电工、木工、瓦工、机械维修等50多个职业门类,施教对象以社会失业、创业人员及在职职工为主。在工商部门登记的,经营范围显示为“非学历职业技能培训”的机构,市区范围内(市工商局、广陵区、邗江区、江都区)有1443家,在“教育”行业下经营范围显示为“非学历非技能培训”的机构有159家。市面上还存在着大量未经登记、非法的办学机构,数量无法统计。

  据了解,2014年我市教育、人社、民政、工商、税务、公安、物价等部门建立了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全面进行教育培训机构资格调查审核,建立数据库,然后对从事家教行业的机构全面排查摸底,纳入统一、有效管理范围;并对进入管理范围的培训机构进行常态监管,引导从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机构向教育、民政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手续,引导从事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机构向人社、民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对培训机构,由教育、人社部门审核教师资质,由人社部门负责审查劳动合同,规范劳动关系,由物价部门负责收费标准备案,由税务部门进行税收监管,税收部门通过发票控管等手段加强对该行业的税收管理,并根据行业特点在开学前后和寒暑假等特定时点,强化对培训机构的税收清理和检查。

  今后举措

  公示培训机构的年检结果

  在答复中,教育、人社、民政三部门分别联系自身职能提出了今后的举措。

  教育部门表示,最新修订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将于9月1日起施行,目前,省教育厅正紧锣密鼓制定江苏省的相关细则;扬州市将落实新《民办教育促进法》及相关政策,参照江苏省的细则和扬州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扬州市新的设置标准和审批流程。其次,将对教育部门发放办学许可的培训机构的年检结果,通过大众媒体公示,对出现违规行为的机构进行通报;开展多种形式的培训和宣传活动,为消费者在选择培训机构、签订培训协议时提供消费提示和建议。

  人社局在答复中表示,开辟12333热线,受理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不规范用工举报和无资质技能培训机构的举报,通过该局人才网、就业网等网站公布违规机构黑名单,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民政部门在答复中表示,新《民办教育促进法》对民办学校(含其他民办教育机构)实行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分类管理。经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由审批机关发给办学许可证后,举办者自主选择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依法依规分类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现有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依法修改学校章程,继续办学,履行新的登记手续。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由工商部门登记管理。其次是,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再次是,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进一步完善与民办教育培训机构有关的各项规章制度建设,配合教育、人社、工商等部门,加强对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对未经许可非法办学的,依法予以取缔;对有许可证但办学资质不符条件、存在安全隐患、违规招生、虚假宣传的,要求其限期整改,在规定期限内整改不到位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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