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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朝青史留清名——朱士彦重审陈端决堤案

2017-7-26 16:17| 热度:10118 ℃ |作者:刘金城|来源:宝应文化月刊|我要投稿

道光十二年(1832)江苏淮安府桃源县(今泗阳)于家湾龙窝讯十三堡发生了骇人听闻的陈端等人盗决黄河堤防事件,这是道光帝亲自过问的通天大案,“极大地冲击和震动了道光时期政局”。可此案一波三折,经历了一年多,最后由朱士彦重审结案。
  道光十二年(1832)江苏淮安府桃源县(今泗阳)于家湾龙窝讯十三堡发生了骇人听闻的陈端等人盗决黄河堤防事件,这是道光帝亲自过问的通天大案,“极大地冲击和震动了道光时期政局”。可此案一波三折,经历了一年多,最后由朱士彦重审结案。
  道光十二年八月二十一日(9月15日)夜,桃源县监生陈端、陈光南、刘开成及生员陈堂等为了“放淤肥田”,盗决了桃南厅于家湾的黄河大堤。陈端纠众决堤既加剧了当年入夏以来淮扬一带原本就雨水过多而造成的灾情,又直接威胁了清王朝的槽运生命线。道光帝对此案十分重视,亲自安排办案、审案人选,并多次下谕催办。
  开始此案,由两江总督陶澍与江苏巡抚林则徐直接侦察督办,后移交工部尚书穆彰阿,会同总督陶澍,查办事件。对于案件的审理,上报刑部复议时,受到了一些质疑。问题在于“罪名既未允协,案情亦多疑窦”。为此,道光帝谕令“所有挖堤一案着交朱士彦、敬征,会同陶澍,将该部指驳各情节,逐款研究确实,按律妥拟具奏。不可稍有回护,致有不实不尽。”
  钦差大臣朱士彦等遵旨将陈端案犯重审。重审情况及结果,我们可以从朱士彦的奏章中得知。
  奏章曰:
  遵旨覆讯陈堂、陈钦、陈开泰、趙步堂等,听从陈端挖堤。其初次商谋,在新集芦棚,并非民居稠密之地。千总沈德功,殇女未嫁,与陈端戚谊已断,该弁兵实不知情。被纠各犯,本无田庐生业,但贪微值糊口,荡析非其所畏。挖堤时止兵丁一名在堡,当即躲避。所称
  捆缚多人,施放鳥枪等词,俱系揑饰。张家湾距十三堡三十里,故沈得功天明始至。因缺口已难抢堵,河督未能即到。通判田锐、令伊回张家湾抢险。谨将刑部所驳穆彰阿等原奏末协各罪名,按律定拟。仍严缉未获各犯。下部议,从之。
  重审弄清了案情的真相,问题是涉事官员在审理时弄虚作假,掩盖了案件的真相。
  明明是“挖堤時止兵丁杨德一名在堡,当即躲避”,而江苏巡抚林则徐、两江总督陶澍、江南河道张井等在奏疏中却说成为“奸民驾船携带鸟枪器械,拦截行人,梱缚巡兵,将大堤创挖”的“揑饰”之词。在重审中,特别引起我们重視的是对渎职官员的惩处。陶澍与林则徐都是清代的名臣,决不回护,对于他们的处理意见是:两江总督陶澍于所属地方首犯未获,不将该地方官参劾,着交部议处。江苏巡抚林则徐,以奉旨缉拿之犯,未能密速掩捕,又不亲提严鞫,仅以移交塞责,着一并交部议处。后道光帝谕令:陶澍降四级调任;林则徐降五级留用。这也为后来司法上虚报不实的严惩起着重大的警戒作用,例如:道光十三年正月,桃南通判田锐、桃南营守备张顺清、龙窝讯千总沈德功、桃源县南岸主簿王积棻因“事后复以无据之言,冒昧具禀,其罪较重”,而受到了加重的惩罚。
  朱士彦陈端案重审得以完满结案,真正看岀他“在官惟明,莅事惟平,立身惟清”的“三惟”精神,使以贤能为著的朱士彦成为清代清官一大典型。在他死后,道光帝嘉其“公正”二字,(诏嘉其:性情直爽,办事公正)这正是他官宦生活的最好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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