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宝应生活网 首页 新闻资讯 通知公告 查看内容

宝应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2018-11-2 10:39| 热度:9995 ℃ |我要投稿

为了防治环境污染,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精神,现通告如 ...
  为了防治环境污染,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精神,现通告如下:

  第一条 宝应县城市规划区内西至运河东堤、南至老淮江路、东至233国道、北至宝胜路范围内。
  第二条 未列入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禁止在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
  (二)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五)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
  (六)林地等重点防火区;
  (七)县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上述地点所在地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应当设置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警示标志,明确守护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加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管理。
  第三条 县人民政府因应对污染天气或其他特殊情况启动大气污染应急预案时,在应急预案规定适用的区域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第四条 安宜镇、县经济开发区应当加强宣传和组织管理工作,确保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贯彻执行到位。
  第五条 涉及烟花爆竹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查处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第六条 举办焰火晚会或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申请行政许可。
  第七条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通告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相关信息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统。
  第九条 广大市民应当自觉遵守本通告有关规定,不燃放烟花爆竹。
  全县查禁违法运输、燃放烟花爆竹举报电话:110。
  第十条 本通告所称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
  第十一条 本通告自2019年1月30日起施行,由宝应县公安局负责解释。
  宝应县人民政府
  2018年10月31日
  >>>我有话要说
   ☆ 宝应生活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1、本站稿件来源未注明或注明为“宝应生活网”“网友投稿”及“本站”的所有文字及图片,版权均属于本站与作者所有。商业转载请联系作者或本站获得相关授权,非商业转载,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作者、来源链接”,谢谢合作。

   2、本站转载自其他媒体的文字及图片,仅出于传递信息之目的,不代表本站官方声音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果您不希望您的作品在本站发布,或有侵权之处,请及时联系我们,我们将及时进行删除屏蔽处理。

   3、欢迎您通过我们的官方QQ1160085805、邮件1@ibaoyin.com或关注我们的官方微信公众号“宝应生活网”、微博@宝应生活网,与我们就相关合作事宜、意见反馈,以及文章版权声明或侵删进行交流。[投稿邮箱/tougao@ibaoyin.com[本文编辑/信息员 

联系我们 官方QQ群 热门搜索
关于我们
网站简介
成长历程
联系我们
网友中心
投稿专区
赞助我们
免责声明
服务支持
资源下载
宝应搜索
极速云搜索
关注我们
官方微博
官方空间
官方微信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