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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事应从简,孝道当恪守!宝应两兄弟因母亲丧葬费抚恤金闹上法庭

2019-7-24 12:10| 热度:4019 ℃ |来源:宝应县人民法院|我要投稿

近日,宝应法院对一起死亡丧葬费、抚恤金分割案件作出判决。原告丁大与被告丁二系亲兄弟,其父母离婚后,两人均随母亲生活。2018年8月,其母去世,因与原告素有矛盾,被告吊唁后即行离开,对其母亲丧葬事宜未予过问,丧葬事宜均由原告独 ...

  近日,宝应法院对一起死亡丧葬费、抚恤金分割案件作出判决。

  原告丁大与被告丁二系亲兄弟,其父母离婚后,两人均随母亲生活。2018年8月,其母去世,因与原告素有矛盾,被告吊唁后即行离开,对其母亲丧葬事宜未予过问,丧葬事宜均由原告独自操办,原告称为此共花去费用达64183元,但所花费用均未事先征得被告丁二同意;被告对其中由原告所支付的墓穴费、基本火化费、安葬及管理费、墓碑刻字等合计人民币26520元费用的数额不持异议;对其余的冰棺费、一条龙服务费、餐费等均认为虚报支出而不予认可。除此之外,双方对办理丧事中所收取的共亲礼金,兄弟二人母亲生前所在单位向人社局申领的死亡丧葬费与一次性抚恤金等支取未能形成一致意见,故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一次性抚恤金是职工去世后所在单位给予死者全体近亲属的精神抚慰和经济补偿,应当属于全体近亲属共同共有。死亡丧葬费系专款专用于办理丧葬事宜的贴补费用,不足部份仍应由死者全体近亲属共同承担,但办理丧葬事宜应大力提倡移风易俗,丧事简办,树立践行“厚养薄葬”的文明新风。人言:“百善孝为先,孝为德之本。”,孝顺父母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也是每位公民应尽的义务。但本案中,被告因兄弟不和,对其母亲吊唁后即行离开,此后对丧葬事宜不闻不问,实为不孝。鉴于上述情形,对一次性抚恤金46120元,法院酌情认定由原告分得26120元,被告分得20000元。办理丧事时,尤其是重大支出项目,全体近亲属应按丧事简办的原则平等协商、互谅互让、共同决定。但本案中原告仅通知被告参与,重大支出项目未主动征求意见,且未能充分按丧事简办的原则办理,结合本地风俗人情、消费水平等状况,以及原告实际花费数额,法院对原告花费的丧葬费酌情以30000元的数额予以认定采信,超出部份由原告自行负担。对原告垫付的该30000元,冲减单位补贴死亡丧葬费6000元及共亲净得礼金13100元后,余额10900元应由原、被告各自承担5450元。

  该案的判决结果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大家一致认为,通过判决,旗帜鲜明地向社会表达了提倡 “厚养薄葬”、丧事从简的价值导向,对树立文明新风、构建和谐家庭关系发挥了积极作用。

  立案庭 丁娟|宝应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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