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我县持续高温,夏季高温津贴发放受到企业及劳动者关注。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工作,在完善防暑措施的同时,县人社局提醒用人单位仍应按时足额向职工发放防暑降温津贴,并且不得以任何实物形式抵充。 目前宝应县夏季高温津贴标准仍执行苏人社2011【268】号文标准,具体如下: 一、企业安排职工在室外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工作的(不含33℃),应当向职工支付夏季高温津贴,具体标准是每人每月200元,支付时间为4个月(6月、7月、8月、9月),可按月发放也可一次性发放,但不得纳入最低工资内。企业按此标准支付的高温津贴,可按照规定税前扣除。 二、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夏季高温津贴支付制度。通过开展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制定规章制度等方式,明确本单位夏季高温津贴发放的具体岗位工种等,以及在非高温场所作业职工的津贴标准。企业在发放高温津贴的同时,还应当采取多种措施,做好夏季作业场所的防暑降温工作。 三、企业应当在高温季节根据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适当调整夏季高温作业劳动和休息制度,合理增加休息时间,严格控制加班加点,减少高温时段作业,减轻劳动强度,保证安全生产,确保职工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自2013年5月1日起,江苏省已将夏季高温津贴发放纳入新修订的《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企业若未按规定发放高温津贴即属于违法行为,劳动者可向县劳动监察大队举报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院仲裁。夏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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