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宝应警方开展电动车“百日整治”活动,倡导广大驾乘人员遵守交通法规,告别不文明交通违法行为,为人民群众营造安全、畅通、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让文明出行的深入人心。 自2020年9月1日起,全扬州市范围内驾驶、乘坐电动自行车应该按照规定佩戴安全头盔;未按照规定佩戴安全头盔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处警告或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关于电动自行车还有这些重点 大家一定要弄清楚了! 01 新国标更安全 《条例》规定,生产用于国内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和进口的电动自行车的设计最高时速、整车质量、外形尺寸、防火阻燃性能等应当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生产、销售和维修更换的电动自行车充电器、蓄电池、电动机等零部件,生产、销售的安全头盔,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安全要求。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动自行车不得在本市销售。 02 依法登记上牌 《条例》规定,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应当依法经所有人居住地设区的市、县(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取得电动自行车号牌。违反《条例》规定,驾驶未经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或者未按照规定在指定位置悬挂、故意遮挡、污损号牌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五十元罚款。 03 拒绝拼装、改装、加装 《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拼装电动自行车;不得改装电动自行车的电动机和蓄电池等动力装置,或者更换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机和蓄电池;不得改装电动自行车的速度装置,使最高时速超过强制性国家标准;不得在电动自行车上加装车篷、车厢等改变外形结构影响行驶安全的装置。 04 驾乘年龄有规定 《条例》规定,在道路上驾驶电动自行车应当年满十六周岁。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只能搭载一名十六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搭载六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应当使用安全座椅。十六周岁以上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不得搭载人员。 05 专注骑行不分心 《条例》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不得有逆向行驶、牵引动物、手持物品或者浏览电子设备等影响安全驾驶的行为,不得驶入禁止非机动车通行的区域。禁止醉酒驾驶电动自行车。 06 守规骑行保安全 《条例》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靠车行道右侧行驶; (二)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速不得超过十五公里; (三)遵守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服从交通警察指挥; (四)遇红灯时,在非机动车道停止线或者待驶(转)区内依次等候; (五)转弯前减速慢行、注意瞭望,转弯时让直行车辆、行人优先通行; (六)行经人行横道时减速慢行,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的,停车让行; (七)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的,应当理让; (八)在夜间或者遇有雨、雪、雾、霾等低能见度情况行驶时,应当开启照明灯,减速慢行; (九)法律、法规关于非机动车道路通行的其他规定。 07 过渡期满别上路 《条例》规定,本条例实施前按照省、设区的市有关规定申领临时信息牌的两轮电动车,在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过渡期内可以上道路行驶,过渡期满后不得上道路行驶(盐城过渡期至2024年4月14日)。 温馨提示 警方提示 为了方便群众上牌,交警蜀黍将在城区、乡镇的邮政、移动、联通、保险等多个窗口设立上牌点,提醒大家不要超期使用,安全第一。交警蜀黍在路面执法过程中,对于无牌车辆将依法采取查扣、处罚措施,净化路面环境。 请广大市民遵守交通法规,主动戴盔出行! 综合 : 扬州警方、盐城警方 来源:宝应微警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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