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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应醉驾车祸撞人致死,获刑四年半

2012-9-4 17:32| 热度:5905 ℃ |作者:宝应论坛达人|我要投稿

  近日,宝应县法院依法对被告人马某某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今年3月13日晚9时45分左右,被告人马某某醉酒(乙醇含量为228.10mg/100ml)驾驶与其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E)不符的苏KNK812轿 ...
  近日,宝应县法院依法对被告人马某某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今年3月13日晚9时45分左右,被告人马某某醉酒(乙醇含量为228.10mg/100ml)驾驶与其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E)不符的苏KNK812轿车,沿安宜镇泰山路向西行驶至乐天玛特超市附近的公共汽车站台处时,因逆向行驶与杨某某驾驶的出租车发生碰撞。发生事故后马某某驾车逃逸,继续向西行驶至泰山路与苏中北路交叉路口右转弯至苏中北路,然后向北行驶至苏中北路与北河路交叉路口左转弯至北河路,再向西行驶至北河路与安宜北路交叉路口处右转弯时,因对前方道路疏于观察,所驾车辆先后与路人陶某、李某某发生碰撞,致二人当场死亡。经法医鉴定,陶某、李某某均系车祸致多发性损伤死亡。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马某某在二起事故中均负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马某某在案发现场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在亲属的帮助下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及谅解协议。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辆,致一辆机动车受损、二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且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依法应当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幅度内量刑。因马某某具有醉酒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驾驶、肇事逃逸、致二人死亡的犯罪情节及危害后果,结合其犯罪行为所造成的恶劣社会影响,法院未采纳辩护人要求对马某某减轻处罚的请求。而是综合马某某自首、赔偿、被害人亲属谅解等情节,在法定刑幅度内对其从轻处罚,作出上述判决。  (王向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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